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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1月15日消息 据国家药监局消息,为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近日公布。《办法》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化妆品抽样检验应当重点关注下列产品:
(一)儿童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
(二)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
(三)监督检查、案件查办、不良反应监测、安全风险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等监管工作中发现问题较多的;
(四)既往抽样检验不合格率较高的;
(五)流通范围广、使用频次高的;
(六)其他安全风险较高的产品。
根据该《办法》,抽样中,发现涉嫌存在以下情形的化妆品,属于抽样异常情况,抽样单位应当依法立案调查或者将问题线索依法通报具有管辖权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一)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或者未备案上市销售、进口的普通化妆品;
(二)超过使用期限;
(三)无中文标签;
(四)标签标注禁止标注的内容;
(五)其他涉嫌违法的化妆品。
同时,《办法》对出现抽样异常时的结果报送和处置流程时效作出明确规定,《办法》要求,组织抽检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规定的检验报告等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等材料递送被抽样产品标签标示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该产品经营者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验结论涉及检出禁用原料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应当立即递送。
负责核查处置工作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核查处置部门”)应当自收到上述检验报告等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等材料和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本行政区域内被抽样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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